【本文来自《老人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去世,家人向公交公司索赔能被支持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是关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

以前引进西方的法律叙事本身就是错的,西方法律主要服务于个人主义,强调个体之间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尊重个体。强调法律的地位。放弃个人道德义务。

而西方个体道德默认基于基督教价值观。

中国引进西方法律叙事,却无法引进西方道德叙事。同时基于古典的社会道德在流动的社会和市场经济价值观下,已经默认为可有可无。

这就是俗话说的没皮没脸,既没有西方道德的皮,也没有中国古典道德脸。

这样就等于鼓励缺德的人滥用诉讼去窃取个人利益而不必付出道德义务。

在古代就是家族之间,在几十年前尚有基层组织可以调解民间冲突。以前是不轻易走向诉讼的。

现在,基层已经无法调解矛盾 只能把一切推给法律,而法律恰好是引进自西方,只强调个人主义,个人利益。

如此,极大增加了诉讼 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而自利主义个体却无需承担运行成本。只需要承担发起诉讼的成本。

应该修改法律,某些特定诉讼,发起诉讼个体应该承担相应义务,覆盖运行成本。比如提出8万费用 就应该按照8万标的去按适当比例收费。必须有一方承担这个费用。防止滥用诉讼,增加社会成本。

所谓私法,就是只强调个人利益,却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增加了社会信任成本。

所谓公法就是所有判决应该基于公共利益。任何判决应该有利于减少社会运行成本,增加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信任成本降低。

个体利益不应该高于公共利益。